(2017)陕7102行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全辉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辉,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562号原告全辉,男,汉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黄良镇1号。法定代表人陈奇忠,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林,该单位工作人员。本案在审理原告全辉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全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全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辉负担。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