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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曾灿、尹某1等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朱家垅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灿,尹某1,尹某2,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朱家垅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985号原告:曾灿,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尹某1,女,汉族,2005年1月3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尹某2,男,汉族,2011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麒,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朱家垅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红桥村朱家垅村民小组。组长:曾四明。原告曾灿、原告尹某1、原告尹某2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朱家垅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曾灿、原告尹某1、原告尹某2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朱家垅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灿、原告尹某1、原告尹某2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灿、原告尹某1、原告尹某2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朱家垅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曾灿、原告尹某1、原告尹某2承担。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