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荆桂英与黄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桂英,黄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0号原告荆桂英。委托代理人谭吉川、包欣,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桂英与被告黄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荆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广 莉人民陪审员 沈桂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