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祁正录与李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正录,李建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906号原告:祁正录,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建伟,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祁正录与被告李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祁正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正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祁正录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