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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美华、上海黄浦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美华,上海黄浦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美华,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黄浦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XX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丛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雯,女。再审申请人顾美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黄浦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美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销售管理,具备完全的上岗素质能力,不存在因能力不足导致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的因素,一、二审法院未将上述事实查明并记录于审判查明的事实中。一、二审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对其进行培训,与事实不符。针对员工能力不足进行的培训,应包含有提高员工工作能力以适应岗位要求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所为的简单开会。故一、二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合法解除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案争议,显属错误。顾美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顾美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顾美华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案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各方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并无不当。顾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美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