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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尉丽与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丽,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622号原告:尉丽,女,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明,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尉丽与被告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尉丽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