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陈玉梅申请执行赵雪辉、高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赵雪辉,高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440号申请人:陈玉梅,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兴安家园二期。被执行人:赵雪辉,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靖宇街163号。被执行人:高桂琴,女,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阳光路17号被兴教育园B区3栋4单元10楼1门。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陈玉梅与被执行人赵雪辉、高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雪辉、高桂琴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