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赤峰市登丰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赤峰市登丰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8民初1967号原告:陈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赤峰市登丰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被告:李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原告陈某与被告赤峰市登丰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