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道军、薛玉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道军,薛玉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1197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道军,男,1981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薛玉环,女,1977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农商行)与被告张道军、薛玉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淮北农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商行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