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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玉华、吴金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华,吴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华,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金彪,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黄玉华与被执行人吴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吴金彪还申请执行人黄玉华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蔡卫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1月18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30636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