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卫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小阳及原审被告邹许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卫平,陈小阳,邹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卫平,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阳,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邹许生,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袁卫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小阳及原审被告邹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卫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小阳自行和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袁卫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卫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上诉人袁卫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贤辅审判员 廖鸣平审判员 伍文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