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法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肇畜牧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龙法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黑龙江省哈肇畜牧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7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法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肇畜牧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厂长。本院依据(1998)绥中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黑龙江龙法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肇畜牧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肇畜牧场无土地、房产、银行、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法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法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肇畜牧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英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