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白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白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384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白某某,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第三人:杜某某,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徐某与被告白某某、第三人杜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杜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