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楠与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339号原告李楠,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五中街路南。法定代表人史长军,董事长。原告李楠与被告赤峰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李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