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1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东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涛,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汕头市潮阳区。2011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23时多,被告人李东涛经过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外輋村祠堂时,发现周围没人便萌发盗窃祠堂“功德箱”内香火钱的念头,在路边捡了二根树枝作为工具,伸入“功德箱”内盗取香火钱,共盗得现金2125元。后该赃款被被告人李东涛全部挥霍。2016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东涛再次窜到上述祠堂伺机盗窃,在发现祠堂内摆放的二尊神像均有佩带金耳环后,便动手将神像上的二对金耳环(价值1545元)盗走。事后,被告人李东涛父亲李某和得知被告人李东涛盗窃上述金耳环一事,便将被告人李东涛藏匿在家中的赃物金耳环上交公安机关。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东涛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1、郭某2、郭某3、李某和的证言,被告人李东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东涛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东涛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退还,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泽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