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8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公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朱周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周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8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周富,绰号小富,男,1983年4月12日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汉族,文盲,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3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逮捕。捕前住澜沧县,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周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源润、代理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周富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疑难复杂,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禁毒中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当日16时许,民警在澜沧县勐朗镇月光舞厅旁张陆出租房内查获吸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当场从刘某身背的黑色女士挎包内查获其向被告人朱周富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75克。当日19时许,民警将前来张路出租房的被告人朱周富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朱周富所背腰包外侧查获其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2.91克。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朱周富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周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周富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禁毒中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当日16时许,民警在澜沧县勐朗镇月光舞厅旁张陆出租房内查获吸毒人员刘某,当场从刘某身背的黑色女士挎包内查获其向被告人朱周富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75克。当日19时许,民警将前来张路出租房的被告人朱周富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朱周富所背腰包外侧查获其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2.9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6月25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禁毒中队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当日16时许,民警在澜沧县勐朗镇月光舞厅旁张陆出租房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吸毒人员刘某,并从刘某身上背着的黑色女士挎包内查获冰毒片剂可疑物5.75克,据刘某交代其所贩卖的毒品是和一个叫朱周富的男子购买的。于是,民警在张陆出租房附近布控,当日19时许,将前来准备贩卖毒品给刘某的朱周富抓获,并当场从朱周富所背着的挎包外侧查获一包黄色塑料纸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一部白色无牌直板手机及人民币550元。2、称量笔录、提取、取样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禁毒中队民警当着刘某和被告人朱周富的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提取、取样作检材,并对称量、提取全过程等进行现场拍照予以固定。经称量,从刘某身上查获的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5.75克,从被告人朱周富身上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净重2.91克。刑事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朱周富辨认后确认无疑。3、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澜)公(司)鉴(化)字[2016]132、13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刘某身上查获的冰毒片剂可疑物和被告人朱周富身上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朱周富。4、被告人朱周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朱周富于2016年6月份开始贩卖毒品,但只卖给过刘某。2016年6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其通过微信和刘某联系,问她要不要麻黄素,要的话就来张陆家,之后在张陆家,朱周富将50克麻黄素给了刘某,并向她要500元钱,因当时刘某没有钱,朱周富让其有钱以后再支付给他。2016年6月25日晚上,朱周富在澜沧县勐朗镇月光舞厅旁张陆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朱周富通过微信和刘某联系,问她要不要麻黄素,要的话就来张陆家,之后在张陆家,朱周富将50克麻黄素给了刘某,并向她要500元钱,当时刘某没有钱,朱周富让其有钱以后再支付给他。2016年6月25日下午4点多,刘微微在澜沧县勐朗镇月光舞厅旁张陆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微微身上查获其于2016年6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向朱周富购买的毒品净重5.75克和苹果6手机一部。另有被告人户口证明、释放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尿液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周富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周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周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周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周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8.66克、无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人民币550元(均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许军萍人民陪审员 徐文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