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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月平、贾云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平,贾云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黄月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贾云琪,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月平与被执行人贾云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191财保6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贾云琪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开发区湘江道119号卓达星辰花园2号楼23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云琪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开发区湘江道119号卓达星辰花园2号楼23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郄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