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大秋与郭建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秋,郭建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918号原告:马大秋,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郭建普,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马大秋与被告郭建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大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建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大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底,原告一直在被告建筑工地工作,挣得工资共计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公断。被告郭建普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底,原告在被告建筑工地打工,原告应得工资共计15000元,有被告2016年3月27日亲笔为原告所写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2014年至2015年底在被告建筑工地打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建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大秋工资款1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郭建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