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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明忠与被告迟金鹏、孙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忠,迟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791号之一申请人:孙明忠。被申请人:迟金鹏。原告孙明忠与被告迟金鹏、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明忠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威海市钦村路-117号-502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30万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迟金鹏名下、坐落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339号-704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庭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