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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昌吉市皖新道诚塑业有限公司与马志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吉市皖新道诚塑业有限公司,马志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皖新道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六工镇沙梁子村PE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贵,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昌吉市皖新道诚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志贵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吉市皖新道诚塑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被上诉人马志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清文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