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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颐华加油站、陈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颐华加油站,陈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77-1号申请人高密市颐华加油站。被申请人陈周。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宿艳珍诉被申请人辛玉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辛玉明驾驶的鲁A×××××轻型货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