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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余某某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9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9203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4587元及公告费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511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