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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洪国与日照山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国,日照山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921号原告:陈洪国,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阳,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山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海天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齐延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国诉被告日照山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国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