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375号原告董某,女,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户某,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董某与被告户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因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想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