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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375号原告董某,女,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户某,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董某与被告户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因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想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