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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023鹿丙栋与邬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丙栋,邬亚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023号之一原告:鹿丙栋。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辉。被告:邬亚奇,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鹿丙栋诉被告邬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丙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成审 判 员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