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023鹿丙栋与邬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丙栋,邬亚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023号之一原告:鹿丙栋。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辉。被告:邬亚奇,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鹿丙栋诉被告邬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丙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成审 判 员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