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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林洋与谢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林洋,谢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438号原告:钟林洋。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琢莹,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蓓。原告钟林洋与被告谢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林洋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琢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林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2016年2月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6日为652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钟林洋与被告谢蓓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原告钟林洋借款给被告共计23万元。后原告钟林洋向被告谢蓓催还借款,被告谢蓓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原告迫于无奈,为保证合法权益,遂要求被告出具了书面的欠条。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归还了8万元,但余款仍然拖欠。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谢蓓未作答辩。原告钟林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谢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钟林洋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钟林洋称被告谢蓓自2014年年底、2015年年初陆续向其借款共计23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6年2月7日被告谢蓓就全部借款出具欠条,并将欠条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钟林洋,后双方见面时被告谢蓓将一份已打印好、并已捺印的借条给付原告。原告钟林洋提交借条、欠条图片、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记录,证明被告谢蓓向其借款23万元,并已偿还8万元的事实。欠条载明谢蓓于2月5日向钟林洋借款人民币23万元,承诺于3月4日前全数归还。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7日的借条载明,谢蓓于2016年2月5日向钟林洋借款23万元,承诺于2016年3月30日前全数归还。原告钟林洋提交的微信还款记录显示:2016年5月5日10000元、5月6日10000元、5月16日10000元、6月1日10000元、6月28日10000元、6月25日10000元、7月17日10000元、8月15日5000元、9月2日5000元。庭审后本院联系被告谢蓓,其称向原告钟林洋借款23万元属实,但已经偿还9万元,尚欠14万元未还。对此原告钟林洋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钟林洋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后被告谢蓓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谢蓓尚欠原告钟林洋借款14万元未还的事实。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钟林洋要求被告谢蓓偿还尚欠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及欠条中均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钟林洋可自被告谢蓓逾期还款之日起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借条与欠条所载明的还款时间不一致,而根据原告钟林洋的陈述,借条的形成时间应在欠条之后,故本院按照借条中载明的2016年3月30日作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原告钟林洋可自2016年3月31日起向被告谢蓓主张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蓓返还原告钟林洋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二、被告谢蓓支付原告钟林洋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上述判决一、二项被告谢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钟林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1元,原告钟林洋负担240元,被告谢蓓负担31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洁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崔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