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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莉莉与被告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莉,孙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988号原告:赵莉莉,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被告:孙娟,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原告赵莉莉与被告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莉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莉莉负担。审判员  何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晶晶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