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与罗江明,王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王瑜,罗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9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中南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1013558F。负责人:凌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莹,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瑜,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江明,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与被告王瑜、罗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杰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