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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113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芳。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文胜人民陪审员  朱亦珍人民陪审员  万 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