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振海申请执行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海,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海,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美玲。被执行人:任美玲,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海申请执行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