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赵加强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赵加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特74号申请人: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仲裁委员会(2016)宿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公开听证审查。被申请人赵加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长江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亿瑞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亿瑞公司申请:请求撤销宿迁仲裁委员会(2016)宿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提供的收条系伪造证据。2015年2月1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赵加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条款约定:买受人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签合同时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人民币550526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买卖合同到沭阳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被申请人赵加强至今未付购房款。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外人程少娇的550480元的收条,未经申请人确认,该证据系伪造证据。2.仲裁程序违法。宿迁仲裁委员会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没有查清事实事实即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赵加强辩称:1.本案所涉房屋是门窗工程款抵债房屋,2013年11月1日申请人亿瑞公司与沭阳劲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豪公司)签订西城馥邦工程协议,约定劲豪公司承建西城馥邦部分楼的塑钢窗工程。申请人以西城馥邦27-3-1607室房屋抵充工程款,交由劲豪公司处理,后被申请人与劲豪公司协商,将案涉房屋及车库以55048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劲豪公司的代理人陈少娇交付了相关款项被申请人向劲豪公司的代理人程少娇交付了相关款项。根据劲豪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及房源的确定等相关文件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源、价格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付款的对象是劲豪公司而非申请人。2.申请人已经将该套房屋抵充工程款交给劲豪公司及其代理人处置,不存在伪造证据的问题,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直接付款。3.宿迁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也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6日,赵加强与亿瑞公司签订了一份“西城馥邦签约单”,明确赵加强作为买受人向亿瑞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价款为550256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签约单”第三条约定:此签约单是为双方购房合同主项,双方签字后购房合同视为成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2月15日,赵加强与亿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亿瑞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销售给赵加强,总价款550526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房屋交付期限为2016年1月31日,亿瑞公司逾期交房的,逾期不得超过6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亿瑞公司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亿瑞公司应当自申请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购房人累计已付款1%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亿瑞公司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2016年6月21日,赵加强向宿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亿瑞公司按总房款602636元的每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暂定至2016年年底;亿瑞公司承担仲裁费用。宿迁仲裁委组成仲裁庭于2016年8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6年12月11日作出(2016)宿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亿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且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定情形确实存在。本案中,申请人亿瑞公司认为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收条系伪造,对此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2013年11月1日,沭阳劲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豪公司)与亿瑞公司签订塑钢窗工程施工合同,由劲豪公司承接西城馥邦小区塑钢窗工程,合同由二公司加盖公章,劲豪公司盖章处有程少娇签字。2014年12月24日,亿瑞公司与劲豪公司签订西城馥邦S2地块关于在建工程款塑钢窗抵房价格和房源的确定,约定抵房房源为27楼1607房屋,程少娇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12月26日赵加强与亿瑞公司签订西城馥邦签约单,约定购买房屋为27幢1607室;2014年12月16日赵加强与亿瑞公司签订的车库销售合约也约定房址为27栋1607室;该两份协议均有程少娇签字确认。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程少娇作为劲豪公司经办人与亿瑞公司达成以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协议,抵款房屋为西城馥邦27号楼1607室房屋。赵加强在购买本案房屋时,与亿瑞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与抵款给劲豪建材公司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程少娇作为劲豪建材公司经办人也进行了签字确认。2014年12月22日,赵加强向程少娇支付购房款550480元。申请人亿瑞公司主张收条系伪造,虽然提供劲豪建材公司的声明,但该声明不能否认程少娇作为劲豪公司经办人在工程施工合同、抵房协议、购房签约单、车库销售合约的签字确认的事实。赵加强向程少娇支付购房款,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申请人亿瑞公司关于收条系伪造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申请人亿瑞公司同时认为仲裁庭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亿瑞公司虽然主张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庭依据案件证据作出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的规定。综上,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黎明审判员 周栋才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1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