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白通文具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汕头市百通文具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初3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百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肖耿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商集团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佟晓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在先,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立,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百通文具有限公司、被告大商集团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秀菊审判员 孙 源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