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孟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孟德义,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孟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804号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殷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告孟德义,男,194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温志敏,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淑,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德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德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佳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