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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金平食品有限公司与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部、黄笔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金平食品有限公司,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部,黄笔奇,金武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82民初392号原告:莱阳市金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照旺庄镇芦儿港村。法定代表人:赵玉玲,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工业园区。经营者:黄笔奇,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被告:黄笔奇,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被告:金武燕,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被告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部、黄笔奇、金武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青,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莱阳市金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部、黄笔奇、金武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世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61月6日,原告莱阳市金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部签订销售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自产产品在景德镇地区专营,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合作期满,经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300000元货款,由被告黄笔奇为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当日付清。但至今未予结算。被告黄笔奇于金武燕是夫妻关系,该二人应对其个体经营的行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00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黄笔奇、金武燕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及欠款数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货款3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笔奇、金武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速递费50元,均由被告浮梁县艺佳食品经营、黄笔奇、金武燕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世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鸾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