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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忠超、柯远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超,柯远成,池芝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超,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远成,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原审被告:池芝贤,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张忠超之妻,住枣阳市。上诉人张忠超因与被上诉人柯远成、原审被告池芝贤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枣阳市人民法院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尾部告知了上诉权利、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以及逾期交费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于2017年1月19日签收一审判决书,同年1月25日提起上诉,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再次给上诉人送达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于当日签收后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忠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褚玉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