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财保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边长春、伊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长春,伊帅,李晴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41号之一申请人:边长春被申请人:伊帅被申请人:李晴晴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鲁0391财保24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伊帅、李晴晴的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边长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伊帅、李晴晴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