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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新与刘明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刘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756号原告吕新,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90********,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住海伦市祥富镇祥富村*组。被告刘明,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6********,汉族,籍贯海伦市,无业,住海伦市祥富镇祥富村*组。原告吕新与被告刘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刘明离婚;2.婚生长女刘美琪(2010年1月17日出生)随被告生活。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长女刘美琪(2010年1月17日出生)。后原、被告在两地打工,常年不在一起,感情已淡漠,在一起生活已没有意义。我与被告刘明谈过,由被告抚育婚生长女刘美琪,我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被告刘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1份。2011年10月28日原告、被告登记结婚。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属实。2-4.原、被告身份证明。对原告提交到法庭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据2-4亦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淡漠,原、被告常年在两地打工,不在一起,感情已淡漠,显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此种婚姻关系维持下去,对双方均有害无益。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吕新与被告刘明离婚;二、婚生长女刘美琪(2010年1月17日出生)与被告一居生活,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分两次给付当年子女抚育费。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