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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3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A1号楼。法定代表人谢飚,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张连德,男,1967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7********,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刁镇曹庄村中大街***号。被保全人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刁镇小坡村西。申请保全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张连德、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张连德、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号小型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和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张连德、济南联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2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