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4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广饶汇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广饶汇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新宇,张红芳,于志强,杨文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28号之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支行行长。被告:广饶汇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兵圣路81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任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寿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9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延新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新宇,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张红芳,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于志强,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杨文静,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告广饶汇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新宇、张红芳、于志强、杨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文静、于志强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一期A区1号楼东二单元九层西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广饶***);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查封期间,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