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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范才元与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才元,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范才元,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镇滨河南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裕宁,董事长。范才元与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8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收入82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