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盛芳、陆海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盛芳,陆海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梁盛芳,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陆海周,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梁盛芳与被执行人陆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海周所有的4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