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水凤、黄初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凤,黄初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水凤,女,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黄初立,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陈水凤与被执行人黄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初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