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23号被执行人刘欣,女,汉族,1981年7月24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欣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211执223-1号被执行人刘欣,女,汉族,1981年7月24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仁和苑**号楼*单元*楼中户,身份证号4102021981********。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欣罚金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向本辖区内公安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通过本院财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开户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13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13元外还剩余248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款已办理上缴国库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211执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本院继续上缴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邢允波审判员曹艳青审判员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何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