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顾花妮、陈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花妮,陈瑞敏,董广涛,青岛金宝昕砼业有限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花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敏。原审被告:董广涛。原审被告:青岛金宝昕砼业有限公。上诉人顾花妮因与被上诉人陈瑞敏、原审被告董广涛、原审被告青岛金宝昕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花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花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花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上诉人顾花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麻 丽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