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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志国、崔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崔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马辉(申请执行人同事),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崔鹏,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仁和嘉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与被执行人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