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2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邑县环境保护局、刘文新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环境保护局,刘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临邑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崔文明,局长被执行人:刘文新,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临邑县环境保护局与刘文新行政处罚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