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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田某某为搭建自家烧材棚,到白石山林业局双山林场74林班8小班内,用手锯和斧子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2株,后将所砍伐树木锯成6段2米长木材,扛回家中做烧材棚立柱使用。经鉴定:被采伐黄菠萝系活力木,属于天然生、原生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锯和斧子,书证鉴定意见书、复绿补种协议及收据,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尺野帐、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2株,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交纳了保证金,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斧子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掖平人民陪审员  陈荣章人民陪审员  肖彦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