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晋宁昆阳贾俊鲜肉摊与晋宁宣腾山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宁昆阳贾俊鲜肉摊,晋宁宣腾山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宁昆阳贾俊鲜肉摊。被申请执行人晋宁宣腾山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晋宁昆阳贾俊鲜肉摊于2017年1月4日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77049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863元,执行费106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