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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绵阳市广吉油脂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绵阳市广吉油脂有限公司,李章明,兰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0560585-6。负责人:梅远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绵阳市广吉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吉油脂公司),住所地:安县秀水镇西苑干道南段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8380-1。法定代表人:李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章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锣路。被执行人:兰彩霞,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锣路。系李章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988号民事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章明持有的四川省超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冻结期限二年,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闻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