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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光梅与陈法庭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光梅,陈法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光梅,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法庭,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秦光梅因与被上诉人陈法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秦光梅上诉称,秦光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提交了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一审法院简单作了笔录后没有通知上诉人开庭及提供证据原件,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秦光梅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秦光梅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忠县洋渡镇,其称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秦光梅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秦建华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群 搜索“”